
公告日期:2025-08-29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
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管理、法律、经济等领域工作 3 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
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此行为。
第十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随意解聘。
如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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