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5]字 0711 第 002 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 110031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目 录
释 义......1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3
二、 本次授予的情况......4
三、 结论意见......7
释 义
除非另行特殊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全称
公司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计划 励计划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本次授予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5]字 0711 第 002 号
致: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本所针对本次授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方案(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