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财经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兼并收购的有关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十一)公司回购股份计划、股权激励方案;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依法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十四)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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