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名议案。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三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候选人对提名情况的意见,未经候选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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