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
公司设立内控合规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控合规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控合规部应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部门的全面工作,内控合规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控合规部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为保持内控合规部的独立性,内控合规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控合规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控合规部的工作。
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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