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机构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性质。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或公开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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