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委员会议案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内部审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及评估;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四)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五)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六)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七)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部审计机构”);
(八)对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及评估;
(九)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一)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上述第(二)、(七)、(十)、(十一)及(十三)项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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