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包括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在内的日常实施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办事机构,配合董事
会秘书具体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下属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承担所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应及时将有关内幕信息事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
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 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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