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公司或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或安排生效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第三条、第四条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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