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其他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 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股东、实际控制人;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4、为公司及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以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本条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 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 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公司 合并、分立、清算公告、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债券或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四)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发生变动或公司治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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