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名以
上的董事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此外,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
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提名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
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
2、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关于董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
1、董事会对于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立即征询被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董事的意见。
2、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的候选人,应当要求其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表明其同意接受提名和公开披露其本人的相关资料,保证所披露的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当选后能够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董事会根据对候选董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
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拟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
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三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
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
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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