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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16:49:18 股吧网页版
德昌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德昌股份”)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了《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 年半年度报告》”),本次发行的报告期
相应调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
现就发行人在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
期”)以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期间”)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审阅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不属于本所律师专业范围事项,本所律师也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因此本所律师仅对财务、审计等文件的数据和结论予以引用;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审计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相关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及第十八次会议、发行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文件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其发行的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查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更新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检索,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记录;

2. 查阅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检索,核查该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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