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08 15:46:48 股吧网页版
森林包装: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9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改善和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特制定《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派驻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为: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重大交易信息

(一)重大交易信息的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重大交易事项达到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7.对外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报告。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投资设立公司,根据约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第六条 关联交易信息是指公司属下各机构与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

(一)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包括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报告。

4.“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事项,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报告。前述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其中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