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适用本制度。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和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至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六条 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的融资事项,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
(二)除前述第(一)项另有规定外,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融资事项,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
(三)除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另有规定外,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
(四)超过上述(一)、(二)、(三)项审批权限范围的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对相关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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