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专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其目的是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实现经营目标,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机构,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日常工作,包括内部审计的组织、执行、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胜任相关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态度,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或培训。
第八条 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先征求公司审计
委员会的意见。
第九条 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外勤补贴、外聘中介机构费用等,列入公司的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监督、考核和评价,并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或提供预算执行、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的各种形式文件、资料,检查有关资金和财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含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必要时可现场勘查实物;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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