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交易所规范格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机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衍生品。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界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及/或尚未为经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人所知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其他媒介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对公司股票及/或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付的情况或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或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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