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审核、沟通及协调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并供给充足资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证券交易所
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本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中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因触及不得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决议的落实由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董事办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包括:
(i)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
更换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
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ii)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
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
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iii) 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
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
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
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
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
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iv) 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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