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实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确保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即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或泄漏。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信息,以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保密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具有不确定性等为由,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接受证券交易所质询、公告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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