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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21:09:57 股吧网页版
东鹏饮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公司兼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聘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少于 3 名,董事会成员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
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会计专业人士、具备证券交易所规则所要求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的情形,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会撤换该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非执行董事补选工作。

第八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后续培训。

第二章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交易所规则、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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