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保障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以及参股子公司)投资、投资新建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上述投资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拥有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董事长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或资产重组工作,对公司对外的股权投资、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协助公司董事会开展投资工作,负责对外投资事项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办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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