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强化风险控制,防范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场外衍生品交易等。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公司只能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经审议批准的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管理层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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