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5 21:09:57 股吧网页版
东鹏饮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 进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等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四)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