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生效)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及《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其变动
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有关规定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可转换或交换为本公司股份的非上市证券和以上市公司股份作为基础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包括衍生产品)。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拟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必须遵守《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和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所载有关内幕交易及市场不当行为的条文)。公司董事若违反《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将被视作违反《香港上市规则》,且须尽量保证,其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所有公司证券交易均按《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进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进行公司证券交易:
(一)公司年度报告前 60 日内(含公告当日),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含公告当日),或有关财政年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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