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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21:09:57 股吧网页版
东鹏饮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工作细则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七月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及《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ESG管委会”),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八条 《公司法》、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ESG)战略规划、预期目标、政策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中ESG战略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战略、社会战略、治理战略等;
(七) 对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以及其他可持续发展或ESG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审阅并提出建议;

(八)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九) 对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做出决议,相关议案如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的,则应按照有关程序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或董事长批准。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与ESG管委会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程序主要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或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上报发展规划、经营目标、经营战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ESG工作规划及成果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或ESG管委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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