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5-105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新材”)于 2025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福莱新材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福莱新材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福莱新材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
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5 年 1 月 10 日-2025 年 7 月 10 日,以下简称“自查
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
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5 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中包括 4 名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 名中介机构人员。经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核查,4 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系基于其自身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
排而进行的操作,并已于 2025 年 4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福莱新
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57),与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且上述 4 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是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1 名中介机构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个人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之前,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 13 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余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上述 13 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点安排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股权激励方案咨询机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证券”)作为股权激励方案咨询机构,其自营账户买卖过公司股票,系因场外收益互换交易
过程中对冲风险需要,通过自营账户进行的交易。上述交易不带有自营的择时、选股观点,不以博取股票上涨收益为最终交易目的,交易时未获取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信息,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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