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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7:51:28 股吧网页版
晨光新材:晨光新材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下属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及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公司除外)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三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下属公司。本制度所称的控股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公司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第五条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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