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他债务提供担
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 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
公司。
第四条 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
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 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七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
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
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
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
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章程、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公司子公司除外);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 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
(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
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四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
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