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工
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管体系,防范公司财务风险,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及各子公司范围内统一执
行。各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制度的原则下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
主管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审议批准
或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公司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具体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
(一)公司年度决算方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四)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五)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六)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其他财务事项。
第六条 公司设置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公司财务战略,组织财务计划的实施;
(三)组织制定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四)审核各子公司制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五)督促各部门执行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协调各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七)检查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设置财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二)配合证券部对外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相关信息;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
(四)负责日常会计核算,负责编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
(五)依法纳税并建立和完善税务管理相关制度,积极争取各项税收优惠;
(六)为公司各项经营决策提供财税专业支持。
第八条 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委派。各子公司的财务部除依据本制度第七条履行相应职责外,还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职业道德,如实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准确核算数据,严格遵守财经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财务、人资部门应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相互制衡、相互协调。会计人员任用实行回避制度,企业
负责人近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会计人员不得从事现金收付和票据结算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相应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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