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适当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总经理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总经理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候选人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总经理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前述规定亦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效。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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