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在投资、资产抵押、担保、重大决策等方面的行为,对母公司资源、资产投资等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提高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和风险防范能力,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建立良好的管理运作机制,维护母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具体内部环境、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是指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能实质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持有其股权比例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
第二章 治理结构和决策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层面的职权,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全资子公司或其他规模较小的控股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五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的股权比例行使对子公司的投资、担保、重组、经营者选派、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管理决策的权利;并对子公司负有指导、监督和相关协调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每年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有到会股东代表、董事等签字,并列入档案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合法有效地管理和经营法人财产,完成经营任务。子公司接受母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疑,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涉及可能对母公司投资权益产生影响的决策事项,需事先经子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会(或股东)审议批准,并按照母公司的管理制度报经母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上述所称可能对母公司投资权益产生影响的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修改合作合同、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二)收益分配;
(三)股权转让;
(四)追加投资;
(五)对外投资、委托投资;
(六)技改和新建扩建项目;
(七)各种形式的筹资、资产抵押、资金拆借;
(八)对外提供担保;
(九)资产收购或转让,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十二)年处置资产(报废、转让)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事项;
(十三)遭受单个金额达到 50 万元的重大损失;
(十四)受到行政处罚;
(十五)企业发展规划;
(十六)涉及公司章程和合同规定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母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母公司的投资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及该公司经营出现异常情况和上述第八条事项时,应及时、主动向母公司报告。
第十条 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必须定期向母公司报告企业的经营情况,内容应包括企业合同、章程的履行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利益分配情况,企业发展情况以及需母公司协调的事项。
第十一条 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本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或子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罚款、降薪、降级、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税收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确保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准确、有效、合法,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现金流量,为企业经营提供财务收支的计划、预算、控制、核算和分析。
第十三条 除法定会计账册、账户外,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将子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 子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股东)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资产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质押。子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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