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
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报告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2)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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