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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7:51:26 股吧网页版
晨光新材:晨光新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
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但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且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有息或无息)或委托贷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且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
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 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和法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风险调查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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