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二)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三)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内部控制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公司文化、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七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单位、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生产及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
第九条 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经营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印章使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质量管理、担保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对附属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金管理、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安全生产等重要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 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二条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公司执行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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