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规范和 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 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
秘书保管董事会印章。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第二章 董事会与董事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具体如下: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对 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及关联交易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议批准;但如果总经理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发生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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