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前款所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包括《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的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
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审计委员会公告。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披露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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