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界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
的具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进行实质判断。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事项除外,下同),以及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二)董事会有权批准对控股子公司资金调拨。
(三)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实施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八条 由股东会表决并授权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金额高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下同)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含5%,下同)的关联交易;
(二)虽属于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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