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由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本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内容按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该控股子公司应当视同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但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使用的
合法、合规情况,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投项目、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二)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百分之五的除外;
(六)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资金的,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的除外;
(七)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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