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
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就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事宜进行询问或调查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全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除前条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原因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份买卖限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
卖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范。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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