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知悉即登记并存档备查的管理原
则。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本部门(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全体员工(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重大资产重组;
(十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十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二十)要约收购;
(二十一)发行证券;
(二十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二十三)回购股份;
(二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或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浙江李子园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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