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上交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或“重大事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词,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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