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
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及权限划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相关交易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议。
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五条第 4 项或者第 6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豁免适用第五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九条 对于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当披
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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