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公司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实施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公司应当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检查(至少每季度一次)并向各自分管领导、董事长,以及董事会报告或通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加
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总监应定期向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报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
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成员有义务维
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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