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防范担保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公司以自有资产或者信誉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虽然持有不足50%的股权但能够通过决定其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的当选或者以协议等其他安排实现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2、严格、审慎的原则;
3、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任何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强令或者强制公司为其或者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者强制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下属部门、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具有现实或者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节 被担保方的调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4、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5、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的说明;
6、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五条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六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者应当终止的情形;
2、具有偿债能力;
3、具有较好的盈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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