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16:20:17 股吧网页版
无锡振华: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本工作细则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
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未完成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等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