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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联合: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防范和降低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等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年度额度。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财务总监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对公司从事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审核和督导。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等日常管理,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审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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