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调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相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财务部门完成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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