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足相应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本届委员会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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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如果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后,形成建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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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1名委员最多接受1名委员委托。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开始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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