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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联合: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在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制作关联方清单,并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关联方清单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在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禁止性方式。

第九条 公司任何关联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从公司支取资金和接受公司支付的资金。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总裁)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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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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