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保证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就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充分而专业化的研究,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2)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4)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主任由董事会在委员内确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主任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由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相应职务。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研究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提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通知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等方式。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向战略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应当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部保管,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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