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68 号
──────────────────────── 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葫
芦娃,A 股证券简称:605199;
刘景萍,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于 汇,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
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对《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 2023 年部分销售业务存在提前确认
收入,部分销售业务存在销售价格异常,以及因提前确认收入产生对应费用差异,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公司 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调减 9,564.64 万元、3,765.91 万元,占调整前金额的比重分别为 89.81%、47.82%;利润总额分别调减 10,846.80 万元、4,404.49 万元,占调整前金额的比重分别为 80.05%、46.73%。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涉及金额较大、更正比例较高,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景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于汇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景萍、时任财务总监于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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